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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规定
Disclosure Rules
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1-11-15 浏览量:536 作者:本站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、企业、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信息,提高工作的透明度,促进依法治企,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》要求、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《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等要求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,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,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信息,是指公司各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,公开发布的以文字、图片、图表、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。

第四条 公司综合部是公司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,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、公正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便捷的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。

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,应当与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及时沟通、确认。

第二章 职责分工

第七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,应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,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、协调和落实,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。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省国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,联络人发生变动的,应于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备案

第八条 公司风控部负责公司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工作。

第九条 各信息拥有部门负责定期收集、整理本部门应公开的信息,并进行信息定期维护与更新。

 

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

第十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,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。

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,重点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公司简介、工商注册登记、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;

(二)可以公开的部分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主营业务

(三)经审计后的近期经营成果;

(四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

(五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(六)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
(七)投诉、举报、信访途径;

(八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公司信息。

第十三条 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。

(二)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。

(三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取证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。

(四)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
(五)公司认定的可能侵害他人名誉、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、影响企业及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。

第十四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公司信息的,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
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

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前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、省国经公司有关保密规定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,做好保密工作;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确定。

第十六条 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主动公开:

(一)公司门户网站

(二)公司微信公众号;

(三)公司年报、宣传册等;

(四)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;

(五)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。

第十七条 各信息拥有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。对本部门制作的信息,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:

(一)各信息拥有部门依照本办法、《国家保密法》等相关规定,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字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(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公开)和公开渠道(第十六条)。

(二)各信息拥有部门负责人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核。

(三)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信息,有关党建、纪检工作信息,涉及公司债、中期票据信息披露信息,应报执行董事审批;涉及公司重大经营事项,公司招标、比选、采购等相关信息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。

(五)公司综合部对审核程序完成的拟公开信息,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。

第十八条 申请获取公司信息,应采用书面形式公开申请,通过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。

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。

(二)申请的信息内容。

(三)与申请人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。

(四)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。

第十九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,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:

(一)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(三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。

(四)依据有关规定,不属于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

(五)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。

第二十条 收到信息公开申请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。
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
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,以保障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,及时整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二十三条 公开办负责受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,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二十 公司各部门违反本制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。

(一)不依据程序履行信息公开;

(二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;

(三)违反本办法,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、不良后果的;

(四)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 本办法经执行董事办公会审议后施行。